1、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确认您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核实并确认本公司是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号:000000000210)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2、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知悉本公司所开展的投资咨询服务仅限于以下业务范畴:接受您的委托,按照约定,向您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其中投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市场研究分析、投资产品选择、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建议以及咨询顾问产品等一项或若干项服务。您务必重点注意: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后,须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知悉本公司及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不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您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合理的预估,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避免发生重大无法承受的风险。
4、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充分了解本公司及工作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保证在任何市场环境下均能适用或长期有效。
5、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充分了解本公司及工作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建议您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若本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未按照您的需求及时说明,您可书面告知本公司。
6、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您须充分了解本公司对投资咨询的授权范围仅包括: (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 (3)向客户介绍国家有关的证券法规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7、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之前,须充分了解本公司策略参考产品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本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策略参考产品资讯费用等事宜。策略参考产品资讯费应向本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我司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任何向非本公司账户支付的行为,均视为本公司未收到服务费。
8、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如您发现我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有权向本公司的合规风控部门举报。
9、本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10、本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1、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需认真阅读并确认《风险评估确认表》内容,如实向本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本公司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您推荐适当的证券投资产品及提供其他服务。
12、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本公司进行书面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13、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任何人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4、在您接受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前,请务必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5、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策略参考产品协议书》及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风险揭示书》之约定,擅自所做的任何承诺一律无效,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市场上,时有第三方假冒我公司名义拟与投资者建立投资咨询服务关系并收取各类费用,其行为构成诈骗,请您予以辨别,避免上当受骗,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16、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请您务必切记自行作出投资决策。
一、重要提示
(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三)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
(四)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请配合本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真实提供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接受本公司客户回访等。如不能做到这一点,本公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五)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因出差、出国等原因可能造成联络不通畅时,请您务必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委托系统、全国客户服务热线或直接到开户营业网点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因为无法联系导致您没有及时收到上市公司退市等重要信息而遭受损失。
(六)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揭示书),还请您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四)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十九)因创业板特有的业务规则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交易,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扩大。
(二十)为适应创业板股票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实施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应及时关注。
依上交所要求,我公司特别向您提示科创板的特别风险。与主板市场相比,科创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科创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上交所自上市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科创板股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科创板退市制度及相关规定,密切关注科创板股票退市相关风险,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科创板在条件成熟时将引入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大宗交易中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十五、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存在差异,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创业板、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参与创业板、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在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策略参考产品协议书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特别提示:您签署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风险揭示书》,表明您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享有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出现的风险损失。
以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风险揭示书》本人书面签字或通过电子签约以示签收,该揭示书的所有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与接受。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风险揭示书》作为《策略参考产品协议书》的不可分割之附件,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